滬規土資法〔2011〕678號
各區(縣)規土局、各派出機構、虹橋商務區管委會、臨港產業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上海國際旅游度假區管委會: 《上海市建筑面積計算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1年5 月25日第19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shi)建(jian)筑面積(ji)計算規(gui)劃管理(li)暫行規(gui)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進一步規范規劃管理中建設工程的建筑面積計算,現根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項建設工程在建筑設計和項目申報、審批、竣工測量、竣工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積計算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建筑面積計算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技術標準和相關規定。 各項建設工程設計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建筑設計規范和標準,不得隨意虛構設計平面用途及性質。 建設單位(個人)、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誠信原則,規范建筑面積計算,如實申報送審材料。 規劃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技術標準及相關規定審核建筑面積,對建設單位(個人)、設計單位報建中的不規范行為,應及時查明情況并責令糾正。 第四條(建設工程建筑面積的計算) 建設工程建筑面積的計算,應執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 第五條(核計容積率時建筑面積的計算) 在計算容積率時,除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相關規定有明確的建筑面積計算方法的,建設工程的建筑面積按照以下規則計算: (一)設備層、避難層和設備管道夾層 設備層指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配變電等設備和管道且供維修人員進入操作使用的樓層。 避難層指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為消防安全專門設置的供人們疏散避難的樓層。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設備層,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設備層,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容積率。對設備層兼作避難層的,其高度可適當放寬,但超過該建筑標準層高度的,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容積率;設備層兼作避難層中存在其他非避難空間的(如樓梯間、電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該部分非避難空間的建筑面積應計入容積率。 設備管道夾層指建筑物內單層空間中僅為安排設備管道的樓層。設備管道夾層,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高度在2.2米以上的,應按其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二)地下室 地下室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否則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容積率: 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米,且除地下車庫的情形外只能通過垂直交通(電梯、樓梯)進入室內。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標高,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未明確規定的,基地內又無法采用統一的室外地面標高以及其他確需構筑地形的,應綜合考慮該地區城市排水設施情況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標高,通過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室外地面標高。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均未明確規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標高一般以周邊相鄰的城市道路中心線標高為基準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標高不一致的,以較低的標高作為該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標高。 地下室設置通風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內環境的,通風采光井寬度(取采光井圍護結構外圍至地下室外墻面的最大垂直距離)不宜超過1.8米(含1.8米)。超過1.8米的,采光井地坪標高視作該建筑的室外地坪標高。 (三)商業、辦公建筑的層高 商業、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宜超過4.5米。標準層層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米為一層、余數進一的方法折算該層建筑面積,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商業、辦公建筑的門廳、大廳、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劇場、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大型商業建筑的層高不受本項前款規定限制。 (四)陽臺 陽臺符合以下條件的,陽臺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入容積率;否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全面積計入容積率: 陽臺的設計進深(取陽臺圍護結構外圍至外墻面的最大垂直距離)不超過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積小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 保障性住房陽臺的計算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受本項前款規定限制。 (五)飄窗 飄窗符合以下條件的,不計算建筑面積;否則,應按挑出外墻部分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飄窗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應不小于0.5米,飄窗高度應不超過2.2米,且自外墻墻體結構外邊線至飄窗外邊線距離不超過0.6米。
建設項目含有飄窗設計的,應在申報圖紙中提供飄窗詳圖。 (六)裝飾性陽臺、花池、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等 裝飾性陽臺是指設置在建筑外墻外,與建筑內部空間及陽臺不相連通的,采用陽臺形式的裝飾性構件。進深小于或者等于0.6米的裝飾性陽臺,不計算建筑面積;否則,應按照本條第(四)項關于陽臺的規定執行。 花池、空調外掛機擱板、結構板等突出建筑外墻、無圍護結構且進深小于或者等于0.6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花池、空調外掛機擱板、結構板等如有圍護結構或位于房屋建筑結構圍合范圍以內或進深大于0.6米的,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七)其他 住宅分戶門、房屋建筑結構圍合范圍以內的建筑空間,均屬套內使用空間,除設計規范有規定外,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第六條(報送要求) 建設單位(個人)在申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附送有關建設工程的建筑面積計算資料,并填寫《單幢建筑物建筑分層面積表》和《建筑面積匯總表》(見附表一、附表二),設計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予以簽注蓋章。 第七條(歷史問題的處理) 在自本規定施行起,建設單位(個人)送審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均應按本規定計算建筑面積、容積率。 已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意見》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尚未進行竣工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個人)、設計單位申報時圖文不一致、存在隱瞞實有建筑面積的,審批管理部門未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或無明確適用依據擅自核準建筑面積、核計容積率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應抓緊自查梳理、及時糾正。 第八條(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建筑面積并構成違法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個人),規劃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擅自核準建筑面積、核計容積率的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建筑面積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個人),將列入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布,規劃管理部門應當通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解釋) 本規定系根據國家和本市既有相關規定的具體應用作出進一步規范,由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解釋。 建設項目在審批和竣工規劃土地綜合驗收時,出現現行計算規范適用問題的,規劃管理部門應向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及時請示,不得擅自解釋、違規核準。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15日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發布的《上海市建筑面積計算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滬規法(2000)1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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