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委、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二○○二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2]345號)的要求,由衛生部負責修訂的《綜合醫院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發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同時廢止。
在綜合醫院項目的審批、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嚴格控制建設標準的有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ben)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和(he)(he)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he)(he)改革(ge)委員會負(fu)責(ze)(ze),具(ju)體(ti)解釋(shi)工作由衛生部負(fu)責(ze)(ze)。
中華人(ren)民共和(he)國住(zhu)房(fang)和(he)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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